北京讨债公司:合伙的法律债务如何承担?
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超份额清偿者可追偿。

法律解析:
在普通合伙中,若合伙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伙人要用个人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债权人可向任意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
有限合伙里,普通合伙人同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合伙事务,仅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风险。
当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体现了法律对合伙债务责任的明确划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平衡了合伙人之间的利益。
如果您在合伙债务承担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王、小唐和小郑三人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要求小王偿还全部债务,小王认为应三人按比例分担,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而在另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小冯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后,普通合伙人小丽要求小冯继续承担超出部分,小冯拒绝。
案情分析:
在普通合伙中,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向任意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所以小王应承担全部债务,之后若其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小唐和小郑追偿。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小冯在承担认缴出资额范围内的责任后,无需再承担超出部分,小丽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