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依靠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通常在很多情况下都能够作为诉讼的根据。
转账记录具有能够直接证实资金往来情况的特殊作用,而聊天记录则能够进一步说明资金的性质及用途等有关信息。
但是,仅仅依靠上述这两种证据可能并不足以形成完备的证据链,其对于案情的证明作用还需要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定。
若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能够以清晰且完整的形式呈现出双方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胜诉的可能性将会相对较大。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